2017年12月22日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最新公積金政策;”另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關于深入開展異地貸款政策的要求,繼續支持異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房,經市中心研究決定,《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暫行規定》(濰公積金〔2015〕58號)執行時間延長至2019年6月30日。
詳細如下:
各分中心、管理部,機關各科室:
因貸款政策調整,新修訂的《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已經市公積金中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濰公積金〔2017〕6號)即行廢止。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8日
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用于購買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業用房和別墅)的消費貸款。
擁有濰坊市戶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暫行規定》,向住房備案地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簡稱異地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中心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批、委托放款、檔案管理、監督管理等業務工作。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咨詢、受理,合同的簽署,抵押、質押、保證的辦理以及公積金貸款的發放與回收。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濰坊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受委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協議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范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監督。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所有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如職工公積金賬戶屬于已經正常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存在斷交月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補繳的,則無需提供證明材料;如屬于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內新開戶或新轉入,且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有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應滿足以下要求,否則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視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將不能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存在斷交月份、且有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應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關系證明、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銀行發放工資流水、補繳清冊及住房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及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一致,否則,應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單位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須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須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代理單位一致,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范圍中應有“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委托,代辦社會保險事務”的內容。
3.新增或轉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時間應不早于入職或調入新單位時間(以新單位繳納社保的時間為準),補繳的繳存基數應不高于正常繳存基數或新單位實際應發放工資標準,補繳月數視為連續繳存月數。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網簽備案合同或購房協議及首付款增值稅發票。
(四)購房首付款符合規定比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現房: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3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40%。2、二手房:①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30%,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40%;②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40%,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50%。
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現房: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4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50%。2、二手房:①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40%,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50%;②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設年限在10(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50%,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6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在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繳存職工(已婚的按家庭計算)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含本市外)的,無論在本市名下有無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執行。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提供的戶籍地、繳存地、業務受理地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為主,以戶籍信息、身份證明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報告中的居住信息和貸款信息為輔,綜合判斷確定。
不得向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借款人戶籍地為準,房屋套數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提供的戶籍地、繳存地、業務受理地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和公積金貸款信息記錄為主,以戶籍信息、身份證明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報告的居住信息和貸款信息為輔,綜合判斷確認。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方式(詳見二十二條)。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議中約定的產權人;其中購房合同約定的共有權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應當同意授權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查詢個人信用狀況。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自有貸款或對外擔保的貸款,顯示關注、次級、可疑、損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執行狀態等類型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30年;同時,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齡后5年。
二手房抵押的,貸款期限加房齡不得超過40年,二手房房齡超過30年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以下四項中的最低值確定:
(一)不得超過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最高額度;繳存比例合計(單位和職工各自繳存比例的和)為20%(不含)-24%的,貸款上限為40萬元;繳存比例合計為16%(不含)-20%(含)的,貸款上限為37萬元;繳存比例合計為16%(含)以下的,貸款上限為35萬元。
(二)不得超過總房款扣除申請時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購房合同中共有權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價值扣除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為最大貸款額度(有具體比例分割的按具體比例分割,無具體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請時夫妻雙方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計算;借款人為單身的,按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5倍計算。
(四)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40%。
計算公式:(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商業貸款類貸款月還款額+消費類貸款月還款額+擔保類月還款額+···)/家庭月收入≤50%或40%。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最高額度和首付款比例,由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省、市房貸政策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計算貸款額度的公積金賬戶金額,在本次公積金貸款本息未還清前不能使用。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貸款期內法定利率發生調整的,1年期貸款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1年期以上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相應利率檔次計息。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確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全部價款的,借款人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也可以由擔保公司或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下簡稱保證擔保)。
第十五條 抵押擔保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抵押物應當是能夠進行不動產預告登記或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借款人所購房屋,且該房屋無查封、無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時由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出具同意抵押證明。
借款人應當將不動產房屋價值全額用于公積金貸款不動產預告登記或不動產抵押登記,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部門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或不動產抵押登記。需公證的,借款人應提供公證書。
抵押人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內應當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并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在公積金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重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十六條 抵押房屋價值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期房、現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值為準。
(二)二手房以借款人所繳納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為準;免征增值稅的以稅收完稅證計稅金額來確定抵押價值。二手房價稅合計或計稅基礎明顯高于市場平均價格時,要對房屋買賣價格真實性進行考察,應按照房產交易部門認定的周邊平均交易價格進行認定。
(三)商轉公的房屋價值以原借款合同中房屋價值來確定抵押價值。
組合貸款以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共同認定的價值為準。
第十七條 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貸款本息結清后,受委托銀行應協助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解除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時申請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公積金中心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九條 質押擔保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提供質押而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作質押的,要由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出具同意質押證明,其公積金賬戶出質部分金額在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前不能使用。質押期間,原則上不能變更出質金額,特殊情況,經公積金中心及所有出質人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部分出質人的部分公積金余額。
第二十條 質押擔保的期限自簽署質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公積金貸款,是指以擔保公司或自然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而向借款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承擔公積金貸款保證擔保的擔保公司,由借款人自己確定。原則上應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有保證資質的信譽度較高、保證能力較高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借款人應當向擔保公司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費由借款人與擔保公司自愿協商確定。
自然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在濰坊市轄區內有穩定的工作;
2.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
3.保證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記錄(含公積金貸款)均連續不超過3次(含)、累計不超過6次(含);
4.保證人保證期限不得超過其退休后5年(含);
5.保證人及配偶無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
6.保證人及配偶有未還清貸款(原則上以個人信用報告中的數據,包括公積金貸款、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對外擔保等為依據)的,其月還本付息額應與擬提供保證的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本付息額合并計算,合計不得超過貸款期限5年內保證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5年以上的40%;
7.保證人及配偶在保證期間,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但保證人及配偶所有貸款(確認依據同上,并包括新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及提供保證的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本付息額,合計不得超過貸款期限5年內保證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40%;
8.保證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自有貸款及所擔保的貸款,顯示關注、次級、可疑、損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執行狀態等類型的,不能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
9.借款人正常還款期間,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可以對保證人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可以是自然人(即保證人),也可以是擔保機構:
(一)共同還款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個人征信出現不良記錄的
借款人或配偶個人征信不良記錄(包括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無逾期貸款(包括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或對外擔保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
(三)擁有我市戶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其他可能出現風險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擔保公司承辦保證業務,應當與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署并網簽備案(現房、二手房應辦理完《不動產權證書》或者過戶手續)后6個月內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并向購房所在地分支(辦事)機構或受委托銀行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件、戶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戶口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需提供結婚證),借款人戶籍是濰坊市行政區以外的提供居住證或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與繳存基數不一致的,或配偶無公積金的,需提供銀行代發工資流水;不能提供銀行代發工資流水的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數或人社部門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議(現房、期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網簽備案合同)。
(四)借款人所購房屋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稅發票。
(五)《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1.戶籍地在濰坊地區的,提供戶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2.戶籍地在濰坊地區以外的,提供戶籍地、受理地及繳存地《房屋信息查詢結果證明》;
3.異地貸款的提供繳存地、戶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經核實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證明的,以個人征信中有無住房貸款來認定。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進行審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議、收入證明、《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等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審核借款人及配偶貸款情況、逾期情況及對外擔保等個人信用情況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并判斷其還款能力;根據保證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審核保證人貸款情況、逾期情況及對外擔保等個人信用情況是否符合保證人條件,或是否具有擔保能力。
(三)確認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權屬情況:包括抵押人對抵押物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抵押物是否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權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四)核實出質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情況及出質人配偶情況等。
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當場受理后,公積金中心出具《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申請人在《審批表》上簽字確認;對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將不予貸款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答復。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銀行在接到公積金中心準予公積金貸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從合同,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積金貸款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未簽訂《借款合同》及從合同,貸款業務自動終止,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應協助借款人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質押、擔保等手續。
《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不動產預告登記》、《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證明原件、質押證明等交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積金貸款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未辦妥抵押、質押或保證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業務終止,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資料及手續完備后,受委托銀行出據《委托協議書》。提交公積金中心復核,受委托銀行應當于貸款資金撥付到位的當日,劃入售房單位(或售房人)賬戶,同時通知借款人還款日期、還款額度并領取還款計劃等。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超過規定的上限時,公積金中心實行貸款輪候發放制度,在輪候發放期間繳存職工可正常辦理貸款申請手續。公積金中心根據貸款資金計劃額度按照借款人辦理抵押手續的先后順序發放公積金貸款。待個貸率低于規定上限時,恢復正常貸款發放。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九條 1年期的公積金貸款,不分段計息,到期日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息隨本清。
第三十條 1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采取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等額本息還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每月還款額=公積金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期限/(1+月利率)還款期限-1
等額本金還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額償還本金,公積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
每月還款額=公積金貸款本金/還款期數+(公積金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借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委托扣款協議。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將每月應還款本息足額存入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每月20日起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款,劃入公積金中心賬戶。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請辦理委托公積金中心自動提取還貸業務。申請自動提取還貸業務的,公積金中心按月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賬戶內扣劃借款人公積金每月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三十二條 正常還款滿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書面申請,除可提取其公積金賬戶內的可使用資金直接對沖提前償還部分剩余貸款本金外,也可自籌資金,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調整。提前還款業務應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請辦理。直接對沖額或自籌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萬元,借款人有逾期貸款的,首先對沖逾期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直接對沖或自籌資金償還部分剩余貸款本金一年內可多次辦理。
公積金還款處于逾期狀態的,借款人應先還清逾期公積金貸款后,再辦理提前還款業務。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不得提前還款,也不得申請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
第三十三條 受委托銀行、擔保公司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與公積金中心簽署的協議約定,負責包括當月在內的未還和逾期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催收及墊付,履行各自義務。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或借款人將《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新合同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申請辦理變更業務的,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應當處于正常還款狀態。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的,借款人應到原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離婚或死亡等原因,導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發生變化,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借款合同》的變更,同時到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手續。
借款人因還款卡或存折丟失、損壞、借款人變更等原因,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需到受委托銀行申請重新辦理。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的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監護人同意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義務的,應持經公證的繼承協議、文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繼續履行合同。無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據法律規定公積金中心對抵押物、質押物等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需變更擔保方式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由當事人各方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由受委托銀行通知借款人在1個月內變更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并報公積金中心。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清償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終止。受委托銀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積金貸款結清憑證,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將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文件或質押權利憑證等相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第八章 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作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協助受委托銀行、借款人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等手續。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社會信用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開發企業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決議。
(四)公司近期財務報告。
(五)商品房預收款賬戶開設證明。
(六)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七)公積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條 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署合作協議,公積金中心可根據防范資金風險需要,及時了解合作開發企業的經營狀況。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新開合作樓盤,需另行提供相關材料:
(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局)的立項批文。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
(三)按揭樓盤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合作樓盤總平面圖。
(五)公司近期財務報告。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四十一條 階段性擔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之日止。不動產抵押權正式登記完成后,根據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再履行保證責任,合作終止。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2個月內協助受委托銀行完成正式抵押登記,未按規定時間辦理,造成公積金貸款損失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監督管理(略)
第十章 附 則(略)
詳情可查閱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